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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中逃税罪
发布日期:2018-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中逃税罪。   关于逃税罪,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甲企业在3年内因逃税被行政机关给予了2次行政处罚,后甲企业又有逃税行为的,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5%,税务机关再次给予其罚款处罚,并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甲企业补缴了应纳税款以及缴纳了滞纳金、罚款。甲企业不构成逃税罪   C.纳税人因同一逃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不能折抵罚金   D.逃税的表现行为包括漏税、欠税、避税三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逃税罪。   选项A正确。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选项B错误。《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甲企业已经被税务机关给予了2次以上行政处罚,此时又有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项C错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选项D错误。逃税的表现行为包括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漏税、欠税、避税是与偷税有着本质区别的其他三种行为,其中漏税是过失未缴纳税款,欠税则虽然是故意的但属于拖欠税款而非偷逃税款,而避税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不缴纳税款的性质,但由于它是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而非采取刑法所规定的逃税方法偷逃税款,因而不能与逃税相混淆。   学员问:老师你好,单位的决策都是由人来下的,单位怎么够成逃税罪?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单位作为纳税人的,决策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决策的,是以单位的名义决策的,所以单位可以构成逃税罪。单位构成犯罪处罚的情形,也有处罚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法律教育网原创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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