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逃税罪-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简述逃税罪。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1.原为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现罪名。

  2.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1)补缴应纳税款;(2)缴纳滞纳金;(3)已经受过行政处罚;(4)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12年)61.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