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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刘刈律师
案情 被告人李某分别200X8月和200XX月,在X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贷记卡。由于做生意资金紧张,急需现金,一时又难于周转,李某便开始透支,自XX月起至X28日,透支本金10XXXX元人民币,利息XXXXX元人民币;后经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某避而不见,手机关机,一直不还款。经报案被抓。
    审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10XXXX元人民币,利息XXXXX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XX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X元。
    法理评析: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在透支限额从发卡机构内获取一定的资金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在法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六十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章日或银行记帐日起十五日内按日息5%计算,超过十五日按日息10%计算,超过了三十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不是想先用后还,善意透支,而是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目的是想将透支款占为已有,甚至在银行部门多次催收下,仍然不还款。因此,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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