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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一万多不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0-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XXX,男,1985年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所民警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8月15日押解回鲁山,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审理经过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7)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X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迎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一审请求情况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张XXXXX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75,授权额度为1万元。被告人张XXXXX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逾期未还款。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并且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至案发,被告人张XXXXX共恶意透支本金12912.2元。
四、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XXXXX供述,证人刘XXXXX、杨XXXXX证言,信用卡消费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电话催收记录,情况说明,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张XXXXX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X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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