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出资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的 房产权属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个规定,公婆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应该视为儿子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好理解。如果公婆出资购买房子登记在儿子和儿媳的共同名下,也不能当然视为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公婆以明示的方式约定该房产是赠予儿子和儿媳的。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公婆可以主张是借钱给儿子和儿媳买的房子。这时,儿子一般会站在公婆一边,配合提供相应证据。这样儿媳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陈国利律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此稿系《家庭百事通杂志》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