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财产罪】律师介入不予起诉
【案 号】德检刑不诉【2018】8号
【委 托 人】陈*(被告)
【审理程序】检察院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飞律师、朱丽珍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陈*从何*川(已被判刑)处购买存放在肇庆**陶瓷厂的30套球磨机、12套布料系统,但该设备已被法院查封。办案机关认为陈*在何*川未能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设备归属的情况下仍向何*川购买,安排车辆将设备运回其仓库,并将其中6套球磨机出售给他人。经评估,30套球磨机价值人民币448万元,12套布料系统价值150.4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是从犯,情节较轻,主观恶意小,并愿意退回赃款,决定对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陈*,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案件到德庆县检察院后,递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案件情况,最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
三、代理意见
一、法院续封没有现场执行并送达公示,续封手续不完备,对涉案人员不构成约束力,也无法确定涉案设备的查封日期是否在查封有效期内。
二、陈*缺乏犯罪的故意,在购买设备时有足够理由相信涉案设备是合法的,并且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三、陈*主观恶性不大,退一万步说,即使涉案财物属于有效查封期,即使陈*确实知道处理的财产是被查封的财产,但是仍然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起诉,并能积极退赃。
四、争议焦点
1、法院对设备的续封手续是否完备?
2、同案犯何*川被起诉并判决缓刑,是否对本案有一定影响?
五、律师点评
办理刑事案件需仔细阅读琢磨阅卷材料,运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在辩护方向及法律意见从多维度多方面入手。本案中对于法院对设备的续封手续是否完备,对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约束力非常关键。另外办案过程中要积极跟进,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案件最近的情况及进展并反馈给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