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律师介入力争不予起诉
【案 号】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8)55号
【委 托 人】黄*娟(家属)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主办律师】官雯 律师
一、基本案情
郑*(委托人)是一名收购生猪中介。其在三水周边物色猪场农户,与猪场农户谈好价格和收猪时间后,介绍、通知钟*收猪。二人在收猪期间达成共识,通过更换猪笼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即对猪笼进行皮重称重时使用较重的猪笼门,在装猪期间更换较轻的猪笼门盗窃生猪重量。随后,钟*、郑*(委托人)带上工人郑*、单*等人外出到收猪,在出发时钟*将盗窃的办法告知工人,2017年11月1至12月期间,分别三次盗窃生猪,获利共41217元。2017年12月2日19时许,以同样的盗窃方式进行盗窃,被何*(猪场农户)发现后逃跑。后因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
法定量刑:构成盗窃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家属在得知被告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联系我所,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会见,并且及时与有关办案部门进行沟通,研究阅卷材料,提交有关的取保申请书、不予起诉意见书等。最终,对犯罪嫌疑人郑*不予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郑*不予起诉。
三、代理意见
1、郑*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郑*没有参与分赃,从中也并未获利,连基本的抬猪工钱也没有收到;
3、郑*参与涉案行为只有一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小;
4、案发后,郑*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认错和赔礼道歉,受害人已经谅解;
5、郑*在案发前有固定工作,犯本案具有偶然性,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属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争议焦点
1、是否参与盗窃;
2、是否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3、是否属于不予起诉的情形
五、律师点评
本案之中,充分凸显了律师的重要性,在家属发生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通过案件研究、专业法律知识为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