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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律师介入力争不予起诉
发布日期:2018-10-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855
【委 人】*娟家属
【代理结果】起诉
【主办律师】官雯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是一名收购生猪中介其在三水周边物色猪场农户与猪场农户谈好价格和收猪时间后,介绍、通知钟*收猪二人在收猪期间达成共识,通过更换猪笼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即对猪笼进行皮重称重时使用较重的猪笼门,在装猪期间更换较轻的猪笼门盗窃生猪重量随后,*、郑*委托人带上工人*、单*等人外出到收猪,在出发时钟*将盗窃的办法告知工人,2017年11月1至12月期间,分别三次盗窃生猪,获利共41217元2017年12月2日19时许,以同样的盗窃方式进行盗窃,被何*(猪场农户)发现后逃跑。后因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
 
法定量刑:构成盗窃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家属在得知被告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联系我所,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会见,并且及时与有关办案部门进行沟通,研究阅卷材料,提交有关的取保申请书、不予起诉意见书等。最终,对犯罪嫌疑人郑*不予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郑*不予起诉。
 
三、代理意见
1、*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没有参与分赃,从中也并未获利,连基本的抬猪工钱也没有收到
3、*参与涉案行为只有一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小
4、案发后,*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认错和赔礼道歉,受害人已经谅解
5、*在案发前有固定工作,犯本案具有偶然性,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属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争议焦点
1、是否参与盗窃;
2、是否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3、是否属于不予起诉的情形
 
五、律师点评
本案之中,充分凸显了律师的重要性,在家属发生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通过案件研究、专业法律知识为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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