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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遭老师体罚“蛙跳”猝死,你家孩子是否也在遭遇校方体罚?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学霸遭老师体罚“蛙跳”猝死,你家孩子是否也在遭遇校方体罚?
916日下午1点左右,湖南邵阳市新邵县第二中学高一新生张某宇在被罚“蛙跳”过程中倒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小孩家长介绍,事发在星期天下午一点左右,小孩午休时和同学讲话被班主任发现,被罚到操场“蛙跳”。
事发的监控视频显示,“蛙跳”地址选在了一段长约20米的陡坡,张某宇被要求双臂紧扣在身后从下往上跳,从坡下跳到坡顶端后,突然倒地。
家属提供的死者在医院的照片显示,小孩的嘴角、耳朵和鼻孔里都有流血痕迹。
新邵县县委宣传部在通报中称,经公安机关查明,91613时许,张某与同学周某在校午睡时违纪,班主任谢某将两人喊去操场进行教育。谢某在去操场的路上罚两人蛙跳,张某跳跃了约20米距离,突然后仰倒地昏迷。谢某等老师立即紧急施救,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新邵县纪委监委已对校长谢某立案调查,县教育局已对班主任谢某某、政教主任蒋某、副校长龙某立案调查。相关善后事宜正在妥善开展。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均属违法行为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教育的行为,比如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殴打、罚站、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或者要求学生做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行为。变相体罚指的是教师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常见的变相体罚包括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当然如果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等,涉事教师还可能构成相应刑事犯罪。
孩子被体罚致伤怎么维权?
教师体罚学生是极为不当的行为,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遭到体罚受伤,家长可以及时联系校方处理并要求赔偿损害,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教育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搜集好相关证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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