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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可以在起诉状里直接列第三人吗?
发布日期:2018-10-1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本人亲自申请参加;二是由法院通知参加。
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中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该允许,但是是否需要追加,应该由法院决定。如果原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不加审查、不以法院的名义通知、而直接将原告的起诉状或被告的答辩状送达第三人,程序就不对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是以本案的原、被告为被告,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也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是否参加诉讼全凭其自身的意愿来决定,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因此,原告在诉状中书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中提出参加诉讼的,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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