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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可以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8-09-11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相关奖励或者补助等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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