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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_遗嘱中所列房屋被拆迁后如何继承
发布日期:2018-10-08    作者:刘琼律师
争议焦点: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征收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沈阳律师刘琼

遗嘱是遗嘱人所作的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其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有处分其财产的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应出于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刻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并不能对立遗嘱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而立遗嘱后,标的房屋所有权人即遗嘱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属于将遗嘱中的标的物又处分给他人的行为,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并随着标的房屋被拆迁而导致标的物完全灭失。
遗嘱中的标的房屋与拆迁后所得的征收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并非同一标的物,在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征收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征收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房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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