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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利益能否用遗嘱继承?
发布日期:2018-05-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孙岩、孙颖共同诉称,2008年,西城区32号房屋拆迁,二位被继承人孙庆、李宁共取得拆迁款800万元。2012年,孙庆去世;2012年,李宁去世。二位被继承人生前均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拆迁款一直由被告孙阳控制,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原告各自继承拆迁款中的五分之二份额;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孙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孙庆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协议中列明被拆迁人为孙庆,拆迁补偿款共计800万元。同年,两位被继承人孙庆、李宁均订立遗嘱,两人分别在各自的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该笔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事项,孙彬、孙颖、孙岩各得80万元、孙坚得30万元,剩余款项归孙阳所有,拆迁安置房屋也归孙阳。被告孙阳依照老人的遗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现孙坚、孙岩的款项尚未支付。
  被告孙彬辩称,涉案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为两位被继承人,拆迁事宜全部由被告孙阳一人代办,孙阳确实向被告孙彬支付80万元。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坚辩称,不认可被告孙阳所称遗嘱的真实性。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庆与李宁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孙勤、被告孙阳、被告孙彬、原告孙颖、孙强、原告孙岩、被告孙坚子女七人,夫妻共同房产位于西城区32号。1988年,孙强走失。2007年,孙勤去世,1996年,其夫去世,双方未生育子女。
  2008年,涉案房屋拆迁,孙庆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共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800万元。同年,被继承人孙庆、李宁二人分别在律师事务所订立遗嘱,以处分该笔补偿款项。被告孙阳向法院提交了两位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两位被继承人分别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补偿款由被告孙阳代为保管,待二人去世后,由被告孙阳主持分割事宜,向孙彬支付80万元;向孙颖支付80万元;向孙岩支付80万元;向孙坚支付30万元;5、剩余款项均归孙阳。另,两位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中有该律所律师耿廷、苏唱的见证签字,并附带了《律师见证书》。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孙阳给付原告孙岩80万元;
  2)、被告孙阳给付被告孙坚30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法院查明事实及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两位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可以确定两位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遗嘱中,有两位被继承人及见证律师的签字捺印,且配有两位见证律师的《律师见证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有效遗嘱。两位被继承人孙庆、李宁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中的继承事宜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不存在任何异议。至于被告孙阳已经依照遗嘱所述履行完毕的,法院无需持有异议。被告孙阳有义务继续履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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