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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准租私房共居人的拆迁款购买房屋引发的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8-09-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牛大、牛二起诉称:牛大爷是我们的爷爷,现在已经去世,爷爷生前留有一处房产,现在我们二人父亲已经不在了,我们请求代位继承爷爷遗留的房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牛丙和牛三答辩称:诉争房产是我二人和牛大爷生前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产属于我们三人的共同财产,牛大爷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将诉争房产所有的份额由我继承。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牛大爷生育三个儿子,牛甲、牛乙、牛丙,牛甲生育一个儿子牛老大,牛乙生育一个儿子牛老二、牛丙因工作原因致双腿残疾,生育一子牛老三,牛丙、牛老三和牛老爹三人一直居住在牛老爹承租的标准租私房内,牛甲和牛乙已经去世,2008年年初,牛老爹承租的租私房遇到拆迁,给共居人每人赔偿补偿款30万元,2008年6月,牛老爹和牛丙牛三协商,用三人的拆迁补偿款在甲市购买了诉争房屋,取得房产证后,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牛老爹,2010年牛老爹因病去世。现在牛老大和牛老二要求代位继承牛老爹生前购买的房产,牛丙和牛老三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另查明诉争房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
  四、法院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屋有牛丙居住使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牛丙支付给牛老大和牛老二房屋折价款各7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  标准租私房指"文革"期间被没收的私房,在落实政策时,由国家规定房租并带着租户发还原私房房主的私有房屋。本案中诉争房屋是标准租私房腾退后定向安置的经济适用房,与一般的拆迁安置房不同,标准租私房的补偿对象不仅仅为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还包括共居人,安置对象当然也包括共居人。诉争房屋是牛老爹和牛三、牛丙三人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且是三人同意的,并且三人都是知道诉争房产登记在牛老爹名下,此事作为共居人的牛三和牛丙出资购房的性质应当明确,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占有部分产权呢?如果此二人主张他们出钱的目的是想占有诉争房屋的部分产权,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二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牛老爹曾经有过上述意思表示或者曾经与牛老爹协商一致,不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为牛丙和牛三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享有诉争房屋的部分产权,所以法院最后根据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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