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证据”确凿,为何法院不给离婚?
最近有朋友咨询道:我丈夫在外面有人,我不想跟他过了。可是他不同意离婚,我有他出轨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是不是一定能判离婚呢?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其中的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乙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法条可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有些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对方出轨了,我有他出轨的证据,是不是就能说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会判我们离婚了?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之前所说的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那如何去认定呢?我有对方切确的出轨证据,难道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么?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几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后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很复杂的感情,今天对方犯错了,我很生气甚至不想再继续这段婚姻,但过段时日后,气消了也许又重归于好了。所以,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对方如果坚持不离婚,法官就会判决不准离婚。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半年内,起诉离婚者不得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半年之后可以再次到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单纯的有对方确凿的“出轨证据”,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离婚。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就是要符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根据《婚姻法》第32条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达成其中一条即可,但也不限于该规定中写的几条。如果是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法院审理后,确为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调解的情形,法院也会准予离婚的,只不过可能会出现二次起诉的情况。所以,“出轨证据”确凿,虽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若达到了能让法院觉得你们之间的感情确实破裂,还是可能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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