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来的网拍保证金 抵押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在第一次网络拍卖中以450万余元价格成交,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却悔拍,对于其所交的33万元拍卖保证金,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提出优先受偿,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王某申请执行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王某请求优先受偿33万元拍卖保证金诉求依法未获支持,在支付拍卖、评估费用后所剩317500元,被决定用于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原来被执行人赵某位于成都市内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权,登记的第一、二顺位抵押权人均为某银行成都分行,该抵押权及其涉及的债权已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并在青羊区法院判决中得以确认;登记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为吴某。
因青羊区法院判决已确认王某享有赵某上述房屋拍卖、变买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后因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王某与另一债权人先后向青羊区法院申请执行,青羊区法院随后启动网络拍卖程序。
2017年4月,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青羊区法院依法没收拍卖保证金33万元,当年7月,该房屋以514万余元的价格再次拍卖成交。
截止拍卖日止,王某应优先受偿的本息应为531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514万余元,不足以偿付王某本息。王某认为,其系拍卖房屋的抵押权人,对33万元拍卖保证金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青羊区法院认为,再次拍卖价格高于第一次拍卖价格,不存在补差问题,因此依照相关规定,33万元拍卖保证金在支付相关拍卖所支费用后,应用于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因王某作为第一、二顺位抵押权人,其优先受偿金额高于再次拍卖金额,故该拍卖金额全部支付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