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每日推送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证人出庭的情形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述规定。

(二)强制出庭作证具体措施

1、强制出庭只适用于证人,不能强制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2、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证人不出庭的例外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刑诉解释第206条: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四)处罚措施:刑诉法第188条

1、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2、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证人出庭的费用补偿规定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证人的所在单位,既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七)矛盾证言的认定:

1、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2、刑诉解释第78条第3款: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鉴定意见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不得适用强制到庭措施。

4、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处罚:(1)警告和责令改正,对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出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通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予以停止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鉴定人资格等。(2)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5、鉴定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不应当予以补助。

 

三、对人证的调查:详见第一审普通程序之法庭调查部分

刑诉法第187-189条、刑诉解释第212-216条

1、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2、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3、应当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4、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四、专家辅助人

1、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刑诉解释第217条第1、2款: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3、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刑诉法第192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5、刑诉解释第216条: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