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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绕过中介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受案外人(业主)周草草的委托为其所有的通州区X房屋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2013年4月3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协议签订后,我公司积极为被告提供服务,带被告实地看房、算房产税、并帮助被告与业主议房屋价格。2013年5月2日,我公司与被告谭月亮及案外人周草草(业主)签订了《委托支付定金协议书》和《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我公司作为居间人为买卖双方就通州区X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我公司忠实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促成被告与案外人周草草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5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同,且为谭月亮转交了一万元定金。我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但被告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用了我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后,为逃避代理费,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成交了房屋。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体现,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获得我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了我公司提供的房屋,属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2000元的居间服务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谭月亮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谭月亮与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约定:“甲方就X房屋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屋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自本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甲方或其近亲属与本协议载明的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包括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成交),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3年5月2日,周草草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今收到购买人谭月亮购买位于通州区X房屋的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出售人:周草草。”
  另查明:2013年6月28日,谭月亮与周草草针对买卖X号房屋办理了网签,其中签约机构是北京某某某某中介服务公司,非上述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以为谭月亮履行了《买卖看房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相关义务,故要求谭月亮支付其信息服务费22000元。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谭月亮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虽然谭月亮在与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后的六个月内,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购买了X号房屋,但该买卖行为系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的,该行为实质上系谭月亮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机构的行为,并非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的恶意违约以规避居间服务成本的行为,故对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谭月亮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是恰当的。
  提醒: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时,我们建议您详细咨询律师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让专业律师为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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