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企业套路多,被坑如何利用“冷静期”反悔
在中国很多人都有创业情结而不愿意给别人打工,据调查发现中国90%以上的人有创业的想法,加盟某个连锁企业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创业投资方式,加盟连锁企业实质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之一,目前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还不是很规范,很多加盟企业对外打着零经验创业开店、月盈利数万、低成本开店的旗号欺诈、误导创业者投资,一个资金有限和缺乏经验的创业者在现今琳琅满目、鱼龙混杂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业找到合适产品和企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涉及了解很多方面知识,如果某一方面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创业者一旦发现遭到加盟企业的欺诈和误导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商业特许经营被认为是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之一,特许经营模式适应了现代生产和消费观念,集中在零售、餐饮、居民服务、教育培训、中介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目前业绩良好、实力雄厚、信誉颇高的特许经营连锁企业有:可口可乐、麦当劳、沃尔玛、真功夫、味千拉面等品牌企业。
什么叫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和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特许人必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特许经营活动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才能通过契约的形式授权被特许人在特定地区提供其产品与服务。尽管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是这个行业管理仍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线上和线下有大量不规范的企业通过夸大自身品牌的连锁规模、利用一个不大不小的餐饮品牌拼命收加盟费,并提供原料和配套材料赚钱、需要购买指定设备、指定原料,但这些价格往往高的离谱,很多人加盟后都大呼上当、承诺免费的店面形象设计,但他们给所有的加盟者都是同样的设计方案,装修的时候根本不能适用等欺诈和误导性的宣传欺骗创业者投资,从而引发大量的纠纷。
案例:
2017年1月,夏某通过网络找项目搜索到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产品,夏某登陆官网看到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有零经验创业开店、月盈利数万、低成本开店等内容,后来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多次电话要约夏某到广州考察,2017年2月,夏某到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考察,在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套路下签订了合同一,合同一约定授权夏某在江西南昌市使用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吉某某”企业品牌系列产品,合作期限为二年,夏某需要向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生产设备及配件、技术培训形象店投资费用四万二千多元。3月,夏某与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二约定夏某需要向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四万三千多元。签订这二份合同后夏某向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了五万多元投资款并找了经营场所进行装修。2017年5月,夏某听到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好多负面消息,其中包括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因对产品生产者作出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被广州市白云区工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夏某感觉加盟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风险,于是与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沟通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事宜,却遭到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的拒绝。
夏某咨询本律师,综合夏某的陈述和证据,本律师认为夏某与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权合同,基于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夏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回已经支付的投资款。首先,是夏某与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加盟,因此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披露信息的义务,包括特许人在推广宣活动中不得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其次,夏某的店铺未实际开张,双方也没有订货和供货,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源夏某还未使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因此夏某有权单方解除签订的合同;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夏某没有从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货,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没有向夏某提供过产品,夏某的店也没有开张。因此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夏某支付的投资款。夏某听取本律师意见后马上给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并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最终作出解除夏某和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夏某支付的投资款的判决。
投资小回报高的项目可谓是每一个创业者都渴望的,由于商业特许经营行业不规范,大量加盟的企业存在虚假和误导性的宣传,《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冷静期”可以提“反悔权”的时效是多久呢,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规定标准不一,本律师认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期间内双方还没有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包括发货和订货等义务),创业者此时发现加盟的企业存在虚假和误导性宣传其产品,继续履行合同有可能血本无归时,创业者就应当立即向加盟的企业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如果创业者支付投资款合作后才发现加盟的企业存在欺诈和误导行为,虽然已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纠纷“冷静期”中关于“反悔权”的时效规定,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加盟的企业存在欺诈和误导,可以以加盟的公司存在欺诈和误导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签订的合同和要回投资款及主张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