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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的劳动者打赢劳动案件可以要求单位承担5000元律师费
发布日期:2018-09-04    作者:罗琳律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上述条款对于专门做劳动纠纷的律师来说是必须知道的一点,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大部分的人都不太清楚。
对于该条款理解和适用包括以下几点: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两个问题常常面临争议:一、劳动者对于因劳动争议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能否单独主张;二、最高不超过5000元,是指一起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全部阶段),还是每一个阶段或者审级,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标准。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对这个条款作出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5000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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