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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二审代理,抗击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8-09-04    作者:邱戈龙律师

商业秘密二审代理,抗击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2018年,该所又添精彩战绩------JX公司向法院起诉东莞市幻电子有限公司、杨某、唐某、郭某、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所有损失,ZJ公司一审未提供有效证据,以致败诉,赔偿经济损失3200000元,要求二审,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经过不懈的努力,扭转了公司命运,法院驳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无疑对以后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起到先驱性和颠覆性的影响。
2011年至今,长昊律师代理的专利案件100多件,商标案件200多件,著作权案件300多件,商业秘密案件数十起多件,2015年成功代理深圳市南山区首例商业秘密案件撤回起诉、深圳市龙岗区首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不起诉。由长昊所代理案件均得到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一致认可与好评。二审代理,抗击对方上诉维持原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拉开了2018年商业秘密战场的序幕。
主动进攻,提起上诉
长昊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陈述的案件客观事实,结合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提起上诉,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原审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涉及的分支器、分配器产品型号分别是GHS-2*\GHS一3*\GHS一4*,GHS一2\GHS一3\GHS一4,DCWG一XXDB。原审法院经审理
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并不相同,涉及的所谓技术信息也不相同。但在关于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原审原告主张的所谓经营信息方面的认定上却严重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一)生产工艺流程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二)关于Ⅸ厂、JX公司所主张的客户、供应商经营信息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三)杨某、唐某、郭某、蒋某并没有保密义务;(四)原审法院关于侵权损失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ZJ公司、杨某、唐某、郭某、蒋某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X厂、J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由Ⅸ厂、Ⅸ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全面考虑,积极防御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支持原审原告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由如下,一审认定Ⅸ厂的技术秘密第三点模具的内部设计结构不具备秘密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针对原审原告主张的上诉请求以及上诉事由,长昊律师事务所作出如下分析,原审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理由是:虽然原审原告称分支器、分配器仅属于终端产品的零部件,一旦制造即与终端产品焊接形成一体,无法通过观察产品直接获得,但原审原告并不能提交终端产品予以证明,亦无法提供该主张的依据,在原审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审原告的陈述不应被采信。综上,原审原告主张的第一点技术秘密不具备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审原告主张原审被告侵犯第二点技术秘密,不能成立,原审原告主张的第二点技术秘密为分支器、分配器的整体结构及产品型号,原审原告主张原审被告侵犯第二点技术秘密,不能成立,理由是:分支器、分配器的产品型号并不具备经济性及实用性,不构成商业秘密;分支器、分配器的整体结构虽然构成商业秘密,应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原审被告分支器、分配器产品在内部结构方面与原审原告相应产品并不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之情形,不能认定原审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审原告分支器、分配器的整体结构的技术秘密。
不甘示弱,证据交锋
针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补充的证据材料,原审原告意识到正义的天平逐渐向我方倾斜,为阻止这种情况发生,原审原告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阻击,委托鉴定,涉案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从客户联系人出发,欲证实ZJ公司客户来源非法原审原告拒不认可,主张原审被告侵权所得远远超过审计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对于ZJ公司自行委托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确认。
结局意外,可圈可点
本案二审法院,驳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虽然我方的上诉请求没有被支持,但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也没有被支持,在驳斥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方面,也确实给原审原告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上,尤其要注意客观事实并不是都将成为法律事实,只有有证据支持的客观事实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同理,即使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法律实务一一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律事实,也并非一定是客观事实。对此,在本案以及其他案件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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