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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320在实施甲状腺切除术的过程中未对甲状旁腺进行保护 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医院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引言】在实施甲状腺切除术的过程中未对甲状旁腺进行保护,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有因果关系,造成四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医院应担责。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李某某与湘阴县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湘06民终411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20
【基本案情】2008415日,李某某因颈前部有肿块而到X医院处就诊,检查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肿,当日李某某便办理入院手续在X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424日在X医院行甲状腺大部分切除术,李某某爱人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上载明手术的需要性、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问题:“…3、术中损伤周围组织、血管及神经,术后出现甲低、低钙抽搐、声嘶、呛咳,术后复发;4、术后出现甲状腺危象;5、术后出现水肿、血肿压迫气管,有可能必要时行气管切开…”。做完手术后,李某某于2008429日出院,出院记录医嘱记载继续在家口服心得安等药物,并告知李某某如果出现抽搐情况就注射高钙葡萄糖。
【损害结果】李某某出院后因出现手足抽搐情况一直在当地诊所和卫生院注射高钙葡萄糖,并多次在各家医院进行检查和住院治疗。
【诉讼请求】李某某因认为X医院在2008年对其行甲状腺切除术时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甲状旁腺受损,而要求X医院赔偿其相关的损失。
医疗鉴定2016226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湘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湘雅鉴定中心作出湘雅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湘阴县X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某的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有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李某某血钙降低属重度甲状旁腺功能障碍为四级伤残。误工期为六个月,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后期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法院认为经过鉴定已明确X医院于20084月对李某某实施甲状腺切除术的过程中未对其甲状旁腺进行保护,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某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有因果关系,已造成李某某四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故X医院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鉴定意见也明确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属于甲状腺切除术常见并发症,对此X医院在手术前后已对李某某进行了充分告知,X医院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根据鉴定意见,酌情认定由X医院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李某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判决X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2006.3元;并从20173月开始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某后续治疗费至李某某终老之日止。
【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湘阴县X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某某422006.3元及2017年度的后续医疗费8000元(3-12月,每月800元),合计430006.3元;从2018年开始,每年的110日之前湘阴县X医院向李某某支付当年的治疗费9600元,直至李某某终老之日止。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本案受害人李某某2008年在X医院就诊,但当时并不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直到20161月经湘雅医院确诊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其于2016127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YZJA90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W0302医生在为甲状腺癌病人治疗中手术不当存在过错 造成患者三级伤残医院应予以赔偿/W072无诊断依据确诊肝癌治疗医院担责。// W0301医院对肿瘤病人肺部感染评估不充分,未行必要检查,未及时行规范的抢救,造成病人死亡,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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