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广州律师办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流程和收费
如何办理医患纠纷案件
一、弄清受理条件
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律师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⑴是否发生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
⑵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因为过失造成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或之后发生了不良反应或死亡的结果。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⑷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对医方而言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对患方而言是指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⑸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但其特殊性在于患方由于不懂医学且国家没有完善的医疗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通常无法知道权利受损,但依生活常识能判断的除外。
二、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事故法定赔偿标准过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代理合同。
专项事务代理一般包括:
⑴代为调查、取证;
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⑶参与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
⑷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⑸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
⑹参加当事人协商;
⑺提请并参与行政调解;
⑻代为进行“医疗事故罪”刑事控告;
⑼出席初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或由法院委托的各种司法鉴定会。
四、收集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⑴ 案件线索一般包括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⑵ 证据范围一般包括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五、对当事人提出指导意见
⑴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指导当事人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⑵ 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指导当事人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⑶ 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律师应建议当事人立即转院;
⑷ 收集门、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它书证;
⑸ 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封存主、客观病史;
⑹ 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申请。
六、审查病史资料
⑴ 违反蓝、黑笔书写、红笔修改规定而用电脑打印的;
⑵ 添加或篡、涂改的;
⑶ 非经治医生书写或无经治医生签名的;
⑷ 没有医生、护士签名的;
⑸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⑹ 重要病史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⑺ 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的;
⑻ 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⑼ 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七、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未作任何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⑵ 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⑶ 未对常规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⑷ 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⑸ 对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⑹ 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⑺ 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⑻ 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⑼ 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⑽ 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⑵ 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⑶ 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⑷ 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八、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⑵ 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⑶ 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⑷ 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⑸ 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⑹ 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⑺ 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⑻ 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⑼ 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⑽ 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⑾ 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⑿ 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⑵ 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⑶ 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⑷ 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⑸ 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⑹ 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九、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雇佣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2、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3、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⑴ 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⑵ 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⑶ 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⑷ 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⑸ 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⑹ 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4、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5、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十、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
⑴ 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⑵ 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⑶ 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⑷ 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⑸ 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⑹ 拒绝支付门诊有关费用的;
⑺ 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⑻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