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停运引纠纷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事故致停运引纠纷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晓晴)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随处可见,但有一类车型的事故赔偿,经常会闹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太仓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营运性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案件,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该笔损失。
2017年7月14日19时45分左右,李某驾驶出租车与孔某的私家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为孔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就李某的损失一同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后告知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所以只能由孔某本人自己承担。孔某认为其投保了保险,相应损失不应再由自己承担。最后相持不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34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是该出租车的副驾驶,工作时间为晚上六点至第二天早上六点,并提供了上岗证和其与主驾驶张某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上述内容外,还约定了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导致主驾驶不能正常上班的,要赔偿主驾驶每天250元的损失。为证明其车辆的维修时间,李某提供了修理部出具的修理时间证明,证明车辆自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间在该维修部维修。为证明每天的收入情况,李某举证了太仓市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营运记录,显示该车在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的载客里程17069.4KM,空驶里程16232.6KM,营运次数3307次,现金收入61461元。另申请了主驾驶张某出庭作证,证明每天的收入在400元左右,事故后,李某已将5天的损失1250元支付给张某。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未能举证商业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涉案出租车属于营运性车辆,因本起交通事故受损而产生的维修期间停运损失,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参考原告提供的协议、运管处的证明及证人证言,酌定其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为25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由其负全部赔偿责任,但因为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其就相关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已经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则相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该25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