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18] 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 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杨树浦路1375-1435号(单号)、1391弄全 部、1423弄全部、1541弄全部、1551号,眉州路1-51号(单 号),广州路140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 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