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17]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兰州路,南至昆明路,西至现代星洲城,北至周家嘴路。
81街坊房屋征收范围:长浜路203号—283号(单号)、长浜路255弄 (全部)、长浜路263弄(全部)、长浜路271弄(全部);昆明路1987弄(全部)、昆明路1999弄(全部)、昆明路2037弄(全部)、昆明路1221号—2039号(单号);蒋家浜小街33弄(全部)、蒋家浜小街59弄(全部)、蒋家浜小街75弄(全部)、蒋家浜小街97弄(全部)、蒋家浜小街109弄(全部)、蒋家浜小街23号—111号(单号)、蒋家浜小街32号—112号(双号);兴隆街1号—9号(单号);齐齐哈尔路986号—1008号(双号),齐齐哈尔路991号—1017号(单号);茭白园路86号—160号(双号)、茭白园路112弄(全部)、茭白园路154弄(全部)。
83街坊房屋征收范围:茭白园路115号—171号(单号)、茭白园路113弄(全部)、茭白园路159弄(全部)。(上述范围内2009年9月28日之前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履行完毕者的房屋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