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第三人李某于2010年1月-2013年1月在原告处从事成型工工作,长期接触石英粉尘。2013年1月25日原告以第三人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到某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5月21日被该院确诊为矽肺叁期+tb。李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博人社工决字[2015]1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罹患职业病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自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第三人在被诊断为职业病矽肺叁期+tb后的第二个月即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 官 提 醒
职业病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许多职业病在工作时并不能被检出,因此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即与用人单位无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因此,即使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三点,也应该认定为工伤:第一,能够证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接触过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通过职业健康检查确定职工未患职业病的,该职工以后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排除所患职业病与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因果关系。第三,还应当证明第三人离开该单位后未再从事过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一是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既是分担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是为职工的生命健康负责。如果本案中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产生的费用则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不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二是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三是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包括职工入职时、离职前等,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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