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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抓 毒死家犬获刑受罚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抓 毒死家犬获刑受罚
     中国法院网讯 (叶梅)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一男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准备运输盗窃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1225日零时许,被告人尚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携带撬棍进入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大山口村一组实施盗窃,先后进入被害人赵某某房屋将两袋化肥、一面铜锣搬至院子。进入周某某家中将4袋小麦、菜刀、煤气罐、麻将牌、高压锅、迷彩大衣、棉被两床、床单、古井淡雅酒一箱、庄质德农牧商务用酒一箱、海之蓝酒一瓶、苏酒二瓶搬至院子,将赵某某的家犬毒死,并搬至周某某家中院内,将被害人郝某某家犬毒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曹村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摩托三轮车停放在路边,在守候时将前来开车准备运输盗窃财物的被告人尚某某抓获,经询问盘查,被告人尚某某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7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准备运输盗窃的财物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其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系自首,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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