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36. 持菜刀进入校园伤害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构成寻衅滋事罪可酌情从重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 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田某犯寻衅滋事罪黄某、李某甲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定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定刑初字第61号)
【起诉书】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20时许,在定陶县XX中学,被告人田某手持菜刀,先后进入高中部四个教室,无故追砍被害人袁某甲、谢某、牛某、陈某乙等四名在校学生,致被害人袁某甲、谢某、牛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甲的伤情为轻伤,被害人谢某、牛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在明知被告人田某无故砍伤他人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告人田某砍人所使用菜刀丢弃,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帮助将被告人田某送离定陶,被告人黄某接应被告人田某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田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6989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持菜刀进入校园伤害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其家人已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田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窝藏罪罪行,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的入院就医,根据法律合情、合理的原则,其必要的各项费用共计17412.15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被告人黄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各项损失共计17412.15元。
【律师点评】被告人田某手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李某甲明知被告人田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李某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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