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股改后的内幕交易主体法律规制—以日、美两国立法为鉴-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已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并没有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有所遏制,特别是内幕交易侵权具有新的特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与美国在处理内幕交易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提出我国后股权分置时代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的治理措施。
论文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交易,内幕人员,法律规制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的头号杀手仍然是内幕交易,大多数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从2008年到今年3月底,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其中上市公司类案件6起,内幕交易案8起,操纵市场案2起,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2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1起。因此无论是新兴市场还是发达市场,都需要高度关注内幕交易。股权分置是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制度安排,股权分置改革必然给我国资本市场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期间,与股改相关的法律、规章修订的数量并不多,不可避免会出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诸多问题,而内幕交易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我们通过考察日本与美国的证券市场发现,内幕交易向来是日、美两国证券监管者予以打击的头号目标。
一、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理由及含义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而该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据此制定的规则10b-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
内幕交易的具体含义,各国学者认识各有不同。美国是最早从法律上全面禁止内幕交易的国家,但在证券法律、法规中,“内幕交易”一词尚没有明确、系统、严密的成文规定。美国与日本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违反证券法和应遵循的诚信义务,利用所掌握的直接或间接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通过进行证券交易,从而获取利益或减免损失的行为。大陆学者胡光志认为,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指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台湾学者罗怡德认为,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若干知道有关上市公司未公开之重要信息的人不法地利用此项信息,从事有关该公司股票的买进、卖出,目的在于不法获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笔者结合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之规定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现将日、美内幕交易立法特征与我国相关规定比对如下:
二、与日、美立法特征比对,看我国内幕交易主体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从主体范围看,我国规制范围过于狭窄
美国称内幕人员为“内部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内部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和监察人;公司内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员工及公司本身。二类是暂时的内部人或准内部人,系指偶然了解和掌握公司内部情报的人员,如公司的会计师、律师、经纪人;因业务关系而获得公司和股票持有人情报的人员,如与公司有联系的审计人员、商业银行职员、证券管理委员会成员等。日本的内幕人员分为三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包括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职员、代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票总额的大股东;二是与公司有关系的准内部人员,包括依法可以对公司行使一定权限的人员和与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订有契约的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税务官、仲裁员、证券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咨询评估公司的咨询师、交易银行有关人员等,还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上大股东的内部职员;三是公司以外接触第一手情报的人员,主要指内部人员和准内部人员的家属、朋友、亲戚以及新闻记者、证券行情分析师等。我国《证券法》第68条将六类内幕人员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内部人员、政府管理人员、、与公司业务存在信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幕人员。另外,《刑法》第180条又规定,‘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证券法》第70条规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第18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以行政处罚。
比较上述内容,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人员范围要少于美、日国家的规定。不包括公司本身和从公司之外接触第一手情报的人。换言之,内幕人员的亲属不属于知情人,其从事证券交易不受限制和特别管理,无须列入公报和公开,这必然为内幕人员利用其亲属合法地位从事内幕交易获利提供方便条件,而从我国发生的证券内幕交易案中屡见不鲜。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仅涉及到一些相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一些中介和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