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居委会涉证工作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发布日期:2018-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背景】
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自治组织,是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居民委员会为居民开具的相关证明应当真实可信,如居民委员会在出具证明时不按工作程序和流程规范办理、证明内容存在错讹之处,不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管辖异议案件审查中发现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存在较多问题,如在一起离婚纠纷管辖异议案中,南岸区南坪镇回龙湾居民委员会先后对同时期同一住房出具了三份居住人员不一致的居住证明。针对基层组织开具居住证明过于随意和不满足基本形式要件的情况,重庆五中院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渝五中法建〔2017〕16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中,发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回龙湾居民委员会对同时期同一房屋前后出具了三份居住人员不一致的居住证明。本院在审理管辖异议案件中,发现你辖区内的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街道等)出具居住证明具有以下问题:
一、基层组织出具居住证明过于随意
经本院查明,针对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某房屋内居住人员的问题,南岸区南坪镇回龙湾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居住证明,载明刘某及其女儿自2010年以来长期居住在此。该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出具居住证明,载明刘某及其女儿、女婿至2010年以来长期居住在上述房屋内。随后,该居民委员会又在物业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出具的上述房屋居住人员仅为刘某、杨某二人的情况说明上载明,其出具的关于刘某、张某居住于上述房屋内的情况不属实。
对于同一房屋内的居住情况,南岸区南坪镇回龙湾居民委员会在半月内前后出具了三份说明,且内容互相矛盾。政府派驻机构或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此类证明过于随意,可能会误导法院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判断从而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有损当事人的管辖利益,同时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二、开具证明未满足基本形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南岸区南坪镇回龙湾居民委员会先后三次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均未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不符合开具证明的形式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特向你府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明确开具居住证明的机构和流程
政府派驻机构或基层自治组织是否具有开具辖区内居民居住证明的职权需予以明确。如赋予上述机构或组织开具居住证明的权利,应严格规范其在开具居住证明时的审查内容和程序,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二、规范开具居住证明的格式
有职权开具辖区内居民居住证明的机构在开具居住证明时可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除加盖机构公章之外,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应在居住证明上签字确定,使证明在形式上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促使经办人增强责任心,降低随意性。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效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调查处理,并将司法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开具居住证明的机构和流程
针对贵院提出我区内基层组织出具居住证明过于随意的问题,我府要求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重庆市社区(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村(社区)办理群众涉证事项清单〉的通知》(渝社发〔2015〕4号)和《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岸区村(社区)办理群众涉证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民发〔2015〕266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规范开具居住证明时的审查内容和程序,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各基层组织安排专人管理单位印章并专册逐项登记,对同一事项的涉证证明,须收回前一份证明的原件后,方可开具后一份同一事项的证明。
二、进一步规范开具居住证明的格式
针对贵院提出我区内基层组织开具证明未满足基本形式要件的问题,我府要求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开具居住证明时,除加盖机构公章外,经办人及分管领导可在居住证明上签字确定,并做好原始依据材料存档和专册登记工作,使居住证明在形式上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增强经办人的责任心,降低随意性。
根据贵院的司法建议,我府将严格按照前述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具居住证明的程序和形式,明确涉证工作流程,提高涉证事项办理质量,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