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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权威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玄武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共同犯罪 
     成功取保候审-2017.9.6 

        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因假冒注册商标案【人数众多】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


案件结果: 
通过庄荣华律师的辩护和努力,本案嫌疑人未被逮捕羁押,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 

律师释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点评:
在侦查阶段,庄荣华律师也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庄荣华律师又结合本案的的发案经过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实施手段等综合的提供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在嫌疑人羁押37天的时候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另庄荣华律师提示:在南京地区现阶段所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问题都集中在铁路运输检察院,预计审查起诉也是铁路运输检察院,但提起公诉的程序仍然是各区检察院。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2017] 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 
我局正在侦查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9月6日起算。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2017-9-6 

关于取保候审的基本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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