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2016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的丈夫找到本律师,聘请本律师作为其妻子吴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该案已经由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关转到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吴某的涉案总价值为50余万元。针对该严峻案情,本律师第一时间复印了本案卷宗材料,在对卷宗材料研读3遍深入了解本案案情后接着去聊城市看守所会见了吴某,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一致确定从存在刷单的虚假交易方面打开突破口。紧接着本律师与东昌府区检察院公诉科的主办人员沟通该意见,公诉人对此意见表示赞同,随将本案第一次退回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已经将涉案总价值降到131155元。虽然经过本次退补已经大大降低了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也对此非常满意,但是本律师并未放弃进一步降低涉案金额的努力。退补卷宗回到公诉人处后本律师再次复印卷宗材料,经过对卷宗材料的全面、深入分析,发现本案中当场查扣未销售的假冒产品的价值53965元计算错误,侦查机关是按照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价格证明对查扣的产品计算价值而非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且大部分型号并非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型号。针对此问题本律师向公诉人提交了《关于吴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律师意见》,公诉人经过审查分析再次认可本律师的意见,遂将本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本律师再次复印本案卷宗材料,侦查机关已经将当场查扣未销售的假冒产品的价值降为9016元,至此涉案总价值降为84658.2元,犯罪嫌疑人对此十分满意。 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本律师的前期工作已将涉案金额降到了84658.2元,且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被告人的亲属也积极退赃30000元,最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鲁15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本律师仅仅会见被告人就达14次,阅卷4次,正是因为本律师对本案的倾心投入以及兢兢业业、精益求精的工作,才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上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看到被告人真诚的微笑,本律师感受到非常欣慰,也深刻感受到作为刑辩律师的自豪感,本案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