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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志坤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8-07-14    作者:曾逊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系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志坤副食批发部,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伍中秋,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案件概述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志坤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陈运泉
人民陪审员尹登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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