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依合同支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康某某系某灯具公司车间员工,其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如康某某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0.5万元。后康某某未提前通知离职,该公司以康某某无故离职,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要求康某某支付0.5万元赔偿金。
【分歧】
康某某应否按约支付赔偿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康某某无故离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赔偿金0.5万元,故康某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金条款无效,康某某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本案中康某某未提前通知离职系违法单方解除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该赔偿责任不能事先约定损失金额,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具体金额。
综上,康某某虽违法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公司并不能依据双方约定的赔偿金要求其赔偿损失,该约定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