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赔偿金就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陈某于2015年3月进A公司工作,从事售货员岗位,月工资2500元,劳动合同期至2017年12月31日,A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2月,陈某怀孕,为保胎陆续向A公司提供医疗证明要求休息,2016年3月A公司支付陈某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辞退陈某。2016年5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A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撤销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A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
对于“三期”女职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宁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愿继续履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除非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否则该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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