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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提供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8-07-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中介公司起诉称:2009年3月,被告韩先生通过我公司介绍,看中坐落在北京市区的房屋一套,遂与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对买方违约的情况做了明确的约定:房屋交易过程中,若因韩先生的原因导致交易不能继续的,韩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韩先生不能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签约,被告韩先生属于违约,后我公司多次找到韩先生要求支付违约金,但韩先生拒不支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韩先生支付我公司总房款3%的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先生答辩称:在中介公司介绍下,2009年3月份,我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坐落在北京的房产一套,该合同约定了我看中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条款,还对我的违约情况做了特别约定:房屋交易过程中,若因韩先生的原因导致交易不能继续的,韩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5万元首付,余下的款项走银行贷款,但是后来房主并不同意我按揭,想要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就这样,我们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我放弃了买房。当我向中介公司要回我所交的15万元首付款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却要我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按揭付款的方式在合同里是写明的,我并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我所支付的15万元首付款,并支付我利息。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3月,被告韩先生和原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被告韩先生购买原告挂牌出售的房屋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区,成交价款18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房款走银行按揭。合同对被告韩先生违约行为做了特别约定,若因韩先生原因导致交易不能继续的,韩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韩先生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款,但中介公司在和卖主交涉时,卖主并不同意走按揭,想一次性收清全部购房款,于是双方僵持不下,后被告韩先生放弃购房。韩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所交付的15万元首付款,但是中介公司却要收取3%的违约金。被告韩先生拒不支付,中介公司便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因韩先生原因导致交易不能继续的,韩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426条只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才能收取报酬的规定,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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