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8-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某、肖某、刘某三人共同签署《股东合作协议书》,三方拟出资设立A公司。肖某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押金及租金6万元,公司注册成立经营8个月后倒闭,尚欠租金4万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对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应由发起人担责,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担责。发起人肖某虽以个人名义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设立A公司,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A公司,出租人黄某对上述事实明知且A公司亦对租房事实进行确认,故应由A公司承担合同的义务,发起人对此不担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担责。根据合同相对性,肖某作为承租人,依法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肖某承担责任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发起人 肖某与出租人黄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其次,合同相对人选择肖某作为责任承担人,肖某无法免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发起人若想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免责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设立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合同真正的权利义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合同签订者;二是合同相对人愿意选择承担责任。本案中出租人黄某选择肖某作为被告,因此,发起人肖某应当对此笔租金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