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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5-31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13年4月30日,A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张某为该公司发起人,出资额为300万,持股比例为10%。2013年8月3日,张某与庄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张某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双方一致同意,张某将上述股份以人民币500万元转让于庄某。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庄某向张某支付1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庄某向张某支付其余股份转让金200万元。协议第四、五条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张某所持标的股份按期转让于张某名下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的权利义务另行签署《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至2014年7月,张某仍未完成股份更名,庄某遂提起诉讼。庄某答辩称该协议在股份禁售其内签署,应属无效。
法院意见:实际是发起人为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的合同
从协议内容看出,发起人张某在“过渡期”后将股份转到庄某名下,实际是发起人为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有效。
律师说法: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但从协议内容看出,发起人张某在“过渡期”后将股份转到庄某名下,实际是发起人为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的合同。
法律禁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份,但没有禁止预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不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协议而免除。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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