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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日期:2018-07-05    作者:邱戈龙律师
摘 要: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及定义。这对进一步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刑法精神,文章介绍了商业秘密概念与特征,剖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含义、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着生产经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在激烈的商战中,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从民事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以 100%的速度在上升。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及定义,这对进一步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罪,规范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作粗浅探析。
一、商业秘密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秘密概念
所谓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和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投资、销售、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以及有关的记录、表格、数据、合同、名册、计划等。
(二)基本特征
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也是其区别于专利的所在。 2.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3.经济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商业秘密能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会给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 4.实用性。即能适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经营,并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含义与构成要件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含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中,盗窃,即以自认为不被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利诱,即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了解商业秘密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业秘密。胁迫,即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 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恐吓,致使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即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披露,即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使用,即将获知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必须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重大损失,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法定数额以上。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1. 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一般是指同行 业竞争对手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而“商业秘密”,前文已述及。
3.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具体包括四种:(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 “披露、 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 “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本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还必须达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4.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具体地说,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既可能是出于主观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重大损失与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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