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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工伤待遇,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8-07-04    作者:交通律师


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刘某在离职后,原公司却以伤情变轻、伤残等级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刘某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刘某的主张,裁决公司支付两项补助金共7.7万余元。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刘某却被告至法院,最终法院是否支持谁的主张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刘某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安保公司却拒付工伤待遇

刘某被入职某安保公司三个多月时,他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伤及跖骨骨折。随后,经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不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刘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安保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最后鉴定结果是不变。
随后,刘某想回老家养伤就主动辞职。在得到批准后,他要求安保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他的伤情根本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双方发生分歧,于是申请鉴定。
过了一段时间,安保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转到公司账户上的4.2万余元,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名义支付给刘某,此后就拒绝支付其他工伤待遇。
二、刘某如何追讨自己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保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他的主张,裁决公司支付两项补助金共7.7万余元。安保公司不服到法院起诉。

三、为何法院不支持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工伤待遇?
本案中,安保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刘某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部门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且上述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工伤保险基金已核算并向安保公司账户拨付了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万余元,所以,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保公司应当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安保公司认为刘某经过治疗恢复,其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已无法达到九级伤残标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尚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在现有情形下,安保公司仅以对工伤致残等级持有异议、伤情变轻为由不同意给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而安保公司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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