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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公司广告用语含“预期年化利率”被罚18万元 行政处罚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郑兰运律师
金融中介公司广告用语含“预期年化利率”被罚18万元 行政处罚获法院支持Law-lib.com  2018-6-12 10:20:44  新华网

  新华社上海6月12日电(记者黄安琪)官网广告提及“预期年化利率”被行政部门罚款18万元,上海一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审结了该起上诉案件,二审认为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经营者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
  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服务信息、撮合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公司。为宣传其名下的金融服务产品,该公司自2016年6月起,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发布某“投资计划”产品信息及广告时,使用“预期年化利率”的广告用语,自2017年1月起,在官方网站首页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广告用语。
  2017年5月,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金融信息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万元。
  该金融信息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审理期间撤回复议申请。随后,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金融信息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金融信息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介绍所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广告行为。“预期年化利率”“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用语,并无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易误导投资者产生该金融产品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误解,使投资者不能全面了解其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仅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构成违法,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上海市一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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