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期间游山玩水被开除 法院:并无不妥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员工病假期间游山玩水被开除 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因病请假,理所应当在家静养,让身体尽快恢复,这既是对用人单位讲诚信,也是对自己负责。然而,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的外场服务员宋阿姨(化名)却在病假期间游玩,旅途中还不忘发朋友圈留念。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关系。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宋阿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受伤员工病假休养 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宋阿姨2012年7月19日入职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外场服务员。2016年3月17日,宋阿姨在工作时摔倒撞到头部,造成头部以及腰部受伤。2016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工作受伤自是不幸,但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外,公司又连续准予了病假,宋阿姨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应该说有了保障。然而,从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了一年多之后,2017年4月26日,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却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通知书》。
通知书上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因:员工宋阿姨自2017年2月16日开始休病假至今,病假单上疾病诊断为腰疼、腰突症、骨痹症等骨科类病症,但在此期间其一直外出游山玩水。宋阿姨提供的病假证明单上病情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符,这种欺骗不诚实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服务组员工手册严重违纪条款。”
宋阿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工资,各项共计98170.94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宋阿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及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617.39元,未支持宋阿姨其余仲裁请求。宋阿姨于是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
病假期间游玩 朋友圈截屏成“实锤”
宋阿姨在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作出后,连续向公司申请了5次病假,最后一次病假单期限为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5月6日。相应病假最初都经过公司批准同意。那么,她到底去哪儿游山玩水,还被公司“实锤”呢?
庭审中,被告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宋阿姨微信朋友圈截屏打印件及公证书证明,她自2016年3月发生工伤后直至2017年4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经常在外游山玩水,其实际身体状况与病假单的病情不符。且其一直在朋友圈炫假期的行为,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了恶劣影响。结合解除理由所涉时间段,例如:2017年2月19日,宋阿姨发朋友圈称“今天是最开心的一天”;2月21日,发题为“让我怀念美丽的小香港又要和我说再见了”的朋友圈;2月21日上午9:59的朋友圈状态中,宋阿姨回复同事称在云南游玩。
宋阿姨是因腰疼、腰突症等症状向公司请休病假,医嘱为休息。公司餐厅经理与开具病假单的医生谈话,也证明患有腰突症不应有外出游玩、爬树、穿高跟鞋等行为,而应当在家休息。据此,公司解除了和宋阿姨的劳动关系。
宋阿姨辩称,朋友圈中部分照片系亲朋好友来沪看望时一同拍摄的,还有部分照片是在家附近公园拍摄的,均不能直接反映原告平日生活状态。另外,因姐夫过世,原告于2017年2月6日赴贵阳奔丧,后搭乘朋友私车返沪。后又有事再次搭乘朋友私车前往贵阳,并于2017年2月21日飞回上海。但在其自述中,原告先是称“2月6日回贵阳,2月11日上午9点出发返沪,2月12日中午到达。后有事于2月15日再次坐车赶回贵阳,2月16日中午到贵阳,2月21日飞机返回上海”。后又称其“2月11号下午在老家为其姐夫办白事,认识了同回上海的朋友。2月12号下开车回沪,次日快天黑到达。原告后又在2月14号返回贵阳,15号晚到达,2月21日返回上海”。宋阿姨还提供了一份家人拍摄的视频、贵阳开阳县猴耳天坑的网页打印件、原告本人微信朋友圈2017年2月6日评论的截图,证明自己2017年2月19日、2月21日在贵阳开阳县,并非朋友圈中陈述的“云南景点”,只因虚荣作祟才作此陈述。
法院:本应休养却在游玩,有违病假制度初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病假本身真实性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与其病假单医嘱不符的不诚信行为。
主审法官沈雯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陈述,2月6日至2月21日期间仅为奔丧,但其自行陈述往返上海与贵阳的过程中,乘坐私车往返时间前后不一,原告对此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对其所称,法院难以采纳。
而根据原告微信朋友圈显示,2017年2月19日、2月21日两天,其均展示了多张游玩的照片,相应内容反映原告确实存在游玩行为。原告自行提供的视频中,其前往贵阳开县的景区介绍中,明显提示游客“坡陡路长、梯步较多”。原告在向被告提交因腰突症等病情需要休养的病假单后,仍前往景区游玩,有违病假制度初衷。被告据此认定其存在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诉请,经法院核算,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交通费诉请,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不具备支付条件;关于病假工资的诉请,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1938.30元,经核算被告还需支付差额94.80元。因被告已履行仲裁裁决事项,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部分病假工资不再确认。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支付宋阿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94.80元,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