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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将已赠与房产过回己方名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小李父母李先生与张女士自愿办理赠予公证,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赠与小李。后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李与己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将房屋过户回己方名下。现17岁的小李将其父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父亲之间关于买卖涉案房屋的合同无效。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确认双方合同无效。
  原告小李诉称,2014年3月,其母张女士因与其父李先生感情不和分居,携其在外居住;2014年11月,李先生私自将其名下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己方名下。2016年父母离婚诉讼中,方才得知房屋被过户至李先生名下,现诉请要求确认其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李先生辩称,小李母亲张女士以离婚和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为真实意图,采用欺诈手段,诱骗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小李并完成过户手续,其误以为婚姻家庭稳定,即便将涉案房产赠与未成年人小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种存在形式。过户完仅6天,张女士就与其正式谈离婚事宜。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其于2016年1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方,并将售房款用于家庭生活消费,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涉案房产系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所购,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4年1月,李先生与张女士分别办理赠予公证,将涉案房产赠予小李,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1月,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李与己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回己方名下,购房款未实际给付。李先生主张过户前征得了张女士、小李同意,未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李先生后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售房款用于李先生生活开销。
  □ 法官释法
  涉案房屋于2014年1月通过赠与形式过户至小李名下,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归小李所有。
  就李先生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己方名下一节,首先,本次房屋买卖系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钱款交付,亦非真实的买卖关系。其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次过户手续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己方签订合同,李先生主张事前征得了小李及张女士的同意,就此点李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李先生此代理行为违反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再次,李先生当时作为小李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李先生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己方名下后,另行将房屋售出,售房款其主张已全部花销,非为小李的利益处分涉案房屋。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小李与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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