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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丽诉称:原告与王忠系夫妻,大蒙村697号房屋8间系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被王忠擅自转卖并交付,现因买受人王韵不具备本村村民资格,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王韵返还原物。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忠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韵辩称:王韵购房时具有该村户口,并不存在购房资格问题,故该购房合不存在效力问题。如果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请求原告赔偿王韵损失。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购房合同,王韵支付房屋价款10万元,王忠交付房屋,王韵居住至今。王韵一家均落户于刘洲村(与大蒙村相邻)677号房屋。原被告三人就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王韵同意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王忠同意返还全部购房款,并向王韵支付30万元差价损失。
  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王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涉案房屋。
  (3)被告返还被告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三十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被告王韵购买涉案房屋时,是刘洲村村民,不是大蒙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被告王韵无权享有大蒙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被告王韵在与被告王忠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因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购房合同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二被告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王忠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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