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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被抓获 收购者也应判刑
发布日期:2018-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顾:

汪某、何某是租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两人年龄相当,平时总相约在一起喝酒聊天。汪某说自己囊中羞涩,琢磨着怎么弄点钱花,此言一出得到了何某的呼应。两人想到,小区里还有几栋楼没有正式入住,可以偷些电线,不容易被人发现。于是,此二人经预谋后,多次盗窃小区楼内电缆线,随后卖给张某。

张某明知电缆线是汪某、何某盗窃所得,却仍然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贪心让汪某、何某再次犯险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获归案。事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汪某、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汪某、何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张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一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二张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三张某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据此,请求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何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汪某、何某共同向小区物业公司退赔经济损失。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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