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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范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宿中民终字第02542号
发布日期:2018-06-26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
  2014年11月4日下午,上诉人驾驶收割机为案外人汤某某收割水稻时,被上诉人突然跑到收割机的前头站住欲拦截收割机作业。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站到收割机前头,立即采取制动措施。由于收割机拨禾轮不是随之停止转动,拨禾轮绞到被上诉人的衣服后致其身体倾倒,手碰到收割机的刀上而受伤。本次事故中,当上诉人看到被上诉人突然到收割机前方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已经注意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被上诉人的手受伤对于上诉人来说是意外。
  二、本起事故中,被上诉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上诉人驾驶收割机在稻田地由北向南正在作业,在行使5、6米时被上诉人跑到机器前拦住机器,其行为犹如拦阻道路上正在行使的车辆,致其安全处于高度的危险状态于不顾。被上诉人追赶正在作业的高危机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责任。(2)上诉人在看到被上诉人欲拦收割机时,立即停止机器工作,作为驾驶员已经注意到安全驾驶义务。(3)上诉人紧急停止机器工作后,拨禾轮由于惯性没有立即停止转动,绞到原告的衣服致其倾倒后手碰到刀片受伤。在收割机停止行驶时,被上诉人离机器较近被拨禾轮绞到衣服带倒。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在停止收割机后,被上诉人站在收割机旁,仍然没有采取紧急及时避让,从而使自身被拨禾轮带到。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追赶拦截正在田间作业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责任,在上诉人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停止收割机工作,被上诉人仍然没有远离收割机,其行为进一步加剧危险发生,从而酿成悲剧。因此,上诉人在驾驶收割机已注意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本身不存在过错。
  综上,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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