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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法院认不认?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石文辉律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然而有时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用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诉讼至法院。那么,法院是否认可该《鉴定意见》?
【律师解答】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鉴定意见,属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影响。
理由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非一律不能采信。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提出异议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就应当采信。
【律师建议】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可能会出现法院不予认可的情况,在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或公信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理由如下:
一、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会较有更强的程序性、正当性。法院所选定的鉴定机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中合意选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则由法院随机选定。因此,可以避免双方对鉴定机构资格不符的争议。
二、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素材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提交的素材更客观、真实、可靠。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素材可能会倾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做取舍,然而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给鉴定机构的素材,事先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的程序,保证了该素材是真实、客观、可靠的。
 
【相关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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