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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机工作期间车辆追尾,律师出马追回全额赔偿款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8)粤0606民初4725
【委 人】*(原告)
【代理结果】争取到全额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欧舞静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7171622,被告*驾驶小型面包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佛山一环公路路段时,*驾驶小型轿车车主为陈*同向行驶至上述路段,由于被告*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驾驶距离,导致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在事发后与被告就车辆损失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被告冯*为被告侯*雇请的员工,事发时正在驾车从事职务活动,该车未有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因此,按理说相应的赔偿理应由雇主侯*承担,但是雇主拒绝赔偿,当事人希望争取到雇主赔偿。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了解案情,发现本案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但是由于司机冯*只是雇主候*雇佣的员工,所以可能缺乏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也提出要求希望可以让雇主来承担责任。办案律师了解情况后,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存在雇佣关系时,在提供劳务时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司机冯*和雇主候*之间的雇佣关系。于是办案律师直接联系司机冯*,通过多次沟通,最终说服冯*到我所进行谈话,对谈话的内容形成书面的谈话笔录,证明了其与雇主是属于雇佣关系,同时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在履行职务的,因此相应的责任理应由雇主即雇主来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车辆维修费17849元及鉴定费1003元。
 
三、争议焦点
责任是否有雇主承担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司机是受他人雇佣,在履行职务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虽然司机是第一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在提供劳务时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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