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借车给朋友发生事故,律师介入免于赔偿
【案 号】(2017)粤0783民初3073号
【委 托 人】王*(被告)
【代理结果】免于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被告)是车辆的车主,其将车辆借给朋友李*文,李*文没有驾驶证,李*文又将车辆借给朋友李*,李*也没有驾驶证。2017年3月18日22时10分许,(原告)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沙沿江路与文新路交叉路口(停车等候),待绿灯放行通过时遇李*驾驶粤小型轿车由对向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陈*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驾车逃逸。之后于3月20日到交警投案自首。2017年4月1日,开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原告治疗期限,李*支付了4000元,被告王*支付了1000元另查明,王*的车辆在被告**财保江门支公司购买交强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索赔金额225348元。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发现李*无证驾驶,事后还逃逸,是本案最大的风险点。随后对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办案人员发现其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的,鉴定的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但是办案人员经过研究发现,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已经发文,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已经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应当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进行鉴定,因此其所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合法,申请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后,鉴定为10级伤残,大大降低了赔偿金额,最终在交强险范围内足以赔偿,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2、过错承担问题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借车的人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同时发生事故以后还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虽然购买交强险,但是地方起诉的金额,交强险是不足以赔偿的,因此律师建议,借车给他人使用,一定要留意相关的证件,是否有驾驶资格,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