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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律师如何争取分割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后变更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婚生子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育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之间的生活理念产生差距,现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一子C应由其负责抚养教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予以分割。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住宅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契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杏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虽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一子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A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其成长,故一子C由A负责抚养教育为宜,B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1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A所有,A应支付B折价款32500元,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双方婚后所购买的X室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A主张系向其父母借款所购买要求予以多分,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该房屋归A所有,由A支付B扣除银行贷款后相应的折价款,故A应支付B房屋折价款906174. 82元[(2300000元-487650. 36元)÷2],故A应支付B的财产折价款合计938674. 82元。对于A婚后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因上述拆迁安置协议系由E、A、F共同签订,后三人又共同取得了拆迁安置房屋,因上述拆迁安置房中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如B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中应有其所有的部分,其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舰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一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自201 7年9月起,由被告B每月支付A抚养教育C的抚养费800元,均于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各给付4800元(其中201 7年9月-2018年6月的抚养费8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付清),至C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1套归原告A所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1辆归A所有。
    四、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款938674. 8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1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5元,由原告A负担8283元,被告B负担8282元。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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